本标准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GB3095-82《大气环境质量标准》的规定,为控制工业炉窖烟尘污染、改善大气质量、保护人民健康、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。
本标准适用于燃煤、燃油、燃气工业炉窖。
1 标准值及适用地区
1.1各类区域燃煤炉窖烟尘排放标准值及适用地区列于下表:
区域类别 适用地区 容许烟尘浓度, mg/m3 容许林格曼黑度级 现有 新扩建
1 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 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 200 _ 1
2 规划居民区 300 _ 1
3 工业区、郊区及县城 300 200 1
4 其他地区 600 400 2
1.2各类燃油燃气炉窖,排烟黑度不得大于林格曼黑度一级。
1.3水泥行业按GB4915-85《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执行。冶金行业按GB4911~4913-85《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《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《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执行。上述未包括的工业炉窑执行本标准。
1.4燃用其他燃料的工业炉窑,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1.5本标准上表中适用地区,一类区由国家确定;二、三、四类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。
2 炉窑烟囱高度
2.1炉窑高度最低不低于15m。
2.2在烟囱周围半径200m的距离内有建筑物时,烟囱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。
3 测试条件
3.1烟尘浓度和林格曼黑度的测试方法,以GB9079-88《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》为准。
3.2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。
3.3烟尘浓度测试结果,其过量空气系数应换算为1.5。
4 标准实施
4.1省、市、自治区,可根据本标准制订地方炉窑烟尘排放标准,经省、市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。报国家环保部门备案。
4.2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监督实施。